甘肅女孩跳樓死亡 專家:檢方不立案在法律尺度內
發布于:2018-06-27 15:31:35 點擊量: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6月20號,甘肅省慶陽市一名19歲女孩李某奕在當地麗景百貨大樓跳樓輕生,事發時有圍觀者起哄,甚至有人將全過程進行網絡直播,目前已經有2名圍觀者因阻礙救援而被拘留,另外有6人正在接受調查。
據介紹,此前李某奕已經多次嘗試自殺并被救回。其家人稱,女孩輕生可能與兩年前,李某奕在慶陽六中讀高三時,被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留下心理陰影有關。事發后,班主任曾被拘留10天,行政降級,并沒有被檢察院提起訴訟。有網友指責女孩跳樓或與此事有關。慶陽市最新通報顯示,該教師已經被取消教師資格,調出教育系統。
李某奕父親:班主任吳某厚猥褻有關
6月20日,甘肅省慶陽市一名19歲女孩李某奕在當地麗景百貨大樓跳樓輕生。6月25日,參與救援的慶陽市公安局、武警消防部隊召開新聞發布會,就事件進行通報。針對救援不利的質疑,參與救援的慶陽市公安消防中隊中隊長許積偉表示,他們在接到報案后,8分鐘趕到現場,由于女孩情緒激動抗拒救援,無法鋪設氣墊,連穿著救援服的人都無法靠近,自己曾經救援過李某奕,只能通過談話慢慢靠近,但因地勢狹窄,女孩被抱住時使勁反抗,最終沒能救援成功:
許積偉:“我僅僅用雙手抓住了她的大臂,同時用腿把她的腋下夾住,該女孩一直激烈反抗,掙脫了右臂,我們試圖將她拉起,但現場狹窄,作業空間有限,沒有任何可以借力的地方,她一直在掙扎,用力掙脫,最后不幸墜落?!?/span>
李某奕的父親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女兒跳樓與2016年9月被其班主任吳某厚猥褻有關。女孩的父親稱,早在2016年7月份,吳某厚老師就曾對自己的女兒動手動腳,但當時女兒沒有告訴他,直到出事后警方調查時他才了解情況。
公安局副局長:輕生原因是否和猥褻案件有關仍在調查
對于兩年前猥褻案詳情,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副局長曹懷玉表示,他們是在事發后半年才接到的報案,隨即展開調查。
曹懷玉:“2017年2月26日,李某奕在其父親陪同下到我局報案,稱被其班主任吳永厚猥褻,要求查處。經我局辦案部門調查:2016年9月5日15時許,李奕奕在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輔導老師羅進宇安排在公寓樓D棟109宿舍臥床休息。當晚21時許,班主任吳永厚進入109宿舍詢問李某奕病情時,用嘴親吻其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span>
根據調查情況,2017年5月,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猥褻行為對吳某厚處以行政拘留10日,期間,女孩父親認為處罰不當,向當地西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西峰區檢察院調閱案卷后認為吳某厚的行為涉嫌犯罪,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曹懷玉:“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立為刑事案件;8月25日對吳永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11月20日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至區檢察院。區檢察院審查后于今年3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李某奕遂到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5月18日,市檢察院維持西峰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span>
對于死者李某奕的情況,曹懷玉表示,李某奕生前曾多次嘗試自殺。
曹懷玉:“經調查:李某奕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后兩次因抑郁癥服用過量阿普唑侖等鎮定類藥物自殺未遂。2017年5月24日20時許,該李上到慶陽六中教學樓5樓欲跳樓自殺,被我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時解救。今年1月15日,該李又服用大量抗抑郁藥物第四次自殺未遂?!?/span>
對于外界關心的女孩跳樓是否與她被班主任猥褻直接相關?曹懷玉表示,在民警當天的勸說過程中,李某奕并沒有提及被老師猥褻一案,她還拒絕與其父親見面,案件詳情仍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曹懷玉:“當時,李某奕在跳樓的時候,我們民警在勸說的過程中,李奕奕直稱自己患上了癌癥,根本是無法克制,是她不想活了,并拒絕和其父親及親屬見面,只字沒有提老師猥褻她的案件,猥褻案件發生在兩年之前,李某奕輕生的原因是否和猥褻案件有關,我們還在進一步調查中?!?/span>
專家:檢察機關不立案在法律尺度范圍之內
對于辦案過程,網友質疑最多的,是慶陽檢方先后兩次不予立案,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從法律程序上來看,老師受到了懲罰,在無法證明女孩精神問題與猥褻事件有關時,檢察機關當時的做法也是在法律尺度范圍之內的。
阮齊林:“老師對學生的猥褻因為程度的不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就是構成普通的治安違法行為。它是一個程度問題。學校對老師做了降職處理,并且對老師做治安處理,處罰的尺度分寸,就當時的情況看,應該說還是可以的。為什么說是可以?它雖然有親吻摟抱的話,被看到而且制止了。第二點,從法律上講,老師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檢察機關對于處理到這個程度沒有必要再起訴?!?/span>
校園猥褻舉證難、調查難、定罪難,應從制度層面加以保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在本案中,女孩患有精神疾病與被猥褻之間是否有關聯,是當時司法取證應該注意到的,但是在基層辦案時,對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在取證上有困難,本案中李某奕在被猥褻后半年報案,也加深了本案的復雜程度。
佟麗華:“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在基層辦理的時候,往往早期的這種證據的取得,并不全面,有些該做的一些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做的不夠,容易出現本來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沒辦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來這個證據全可以定重罪的,最后沒辦法定重罪。司法實踐當中存在這樣的問題。從這個案子也能反映出這樣一個情況?!?/span>
佟麗華認為,教職人員針對學生的性騷擾、侵害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貫徹落實,需要制度保證。
佟麗華:“2017年國務院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這種安全風險防控的問題,專門發布了政策,對中小學校幼兒園發生的對未成年學生的這種侵害人身健康權益的行為,要零容忍,要及時發現,嚴肅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如何通過制度保證這樣一個政策能夠落實下去,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
雖然暫時無法證明,李某奕跳樓與她被班主任猥褻直接相關,但可以確定的是,李某奕遭到班主任猥褻后,精神上遭遇了巨大的傷害。校園性騷擾案近年來屢見報端,往往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然而,在維權和司法實踐過程中,校園性騷擾案件常常遭遇舉證難、調查難、定罪難、從而導致處罰輕的窘境。有關部門必須從李某奕事件中汲取教訓,從頂層設計的角度來制定和完善校園性騷擾案件的預防和懲戒機制,在司法實踐中切實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并盡快建立健全校園預防性搔擾的長效機制,才能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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